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84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1號(現在台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查:
(一)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減刑案件,應由最後審理事實審之法院裁定之。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7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3年4月8日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認上開犯罪之最後審理事實審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從而,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聲請,在程序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此外,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經通緝後,非屬自行到案,無法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予以減刑之情,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附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通緝案件移送書、調查筆錄、函文、值勤報告等卷宗資料及檢察官訊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文等文件函覆本院在卷可查,嗣經本院調閱上開妨害風化案卷全卷查核屬實。從而,本件聲請,在實體上亦屬無據,仍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