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聖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54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聖翰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4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中扣案之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MYMELODY」等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外殼26個、行動電話裝飾7個、迴紋針3個,係被告所有且供販賣之物,業經其供述明確,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員警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在網際網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發現被告陳聖翰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並於102年1月5日循線查獲,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4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確係仿冒之商品,已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見102年度偵字第5495號卷第17頁、保二(一)【三】警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1至45、46頁)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品│數量│備註│├──┼──────────┼───┼────────┤│1│仿HELLOKITTY行動電│24個││││話背殼│││├──┼──────────┼───┼────────┤│2│仿MYMELODY行動電話│2個│含警方蒐證所購得│││背殼││1個│├──┼──────────┼───┼────────┤│3│仿HELLOKITTY手機裝│7個││││飾品│││├──┼──────────┼───┼────────┤│4│仿HELLOKITTY迴紋針│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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