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撤扣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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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撤扣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撤扣字第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加祥 選任辯護人 林詮勝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66號),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加祥於繳納擔保金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貳拾元後,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如附表所示之扣押命令。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檢察官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加祥與醫師共同以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及住院紀錄詐領保險金,為保全日後之追徵,向本院聲請扣押,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扣字第11號裁定扣押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人願就本案涉案之保險金額,以提供現金擔保方式,請求撤銷上開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揆諸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略以:「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如有作為其他利用之必要,如權衡命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相當之擔保金,亦可達扣押之目的時,自應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以相當之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嫌,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扣押聲請人之不動產,以保全日後追徵財產,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扣字第11號裁定扣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獲准,檢察官並持本院上開刑事裁定以附表所示之扣押命令扣押該不動產在案,此有本院106年度聲扣字第11號卷宗、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民國
108年6月24日新北重地登字第1085441577號函暨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等在卷可稽。
㈡茲審酌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扣押本案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目的
,係為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非作為保存證據之用,是聲請人聲請繳納足以保全日後對於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擔保金,既可達相同之目的後,自無以扣押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唯一保全手段之必要,此亦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之立法目的,準此,聲請人聲請以現金供擔保後,撤銷前開扣押命令,於法即無不合之處。
㈢又本院徵詢檢察官意見,對於聲請人上開聲請,亦表示沒有
意見等情(見卷附筆錄),是本院審酌起訴書所認聲請人於本案犯罪所得總計為新臺幣(下同)8萬8,220元(見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13),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擔保金8萬8,
220元後,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如附表所示之扣押命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高羽慧法官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附表:
┌─────────────┬────────────┐│不動產│扣押命令│├─────────────┼────────────┤│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坤││105巷3號建物(即蘆洲區保│華106偵6810字第063021號││和段272建號建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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