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敬嚴
(現在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093號、第21126號、112年度偵字第324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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