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45號聲請人 翔偉 資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世鵬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其所載發票人名稱與經濟部商業登記不符,請 陳明 正確發票人名稱(「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 林文理 」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文理」?)。
二、若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文理」請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將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更正)。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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