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3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傅憶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二五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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