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8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明
順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078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77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
準,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