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小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5年3月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