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72號上訴人 王道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柳家承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1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12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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