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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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吳為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