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66號
原告 宋美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參照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上開規定均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表明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特留分比例、應繼分比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徵收裁判費且起訴尚缺一定程式要件,爰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應補正本件被繼承人 宋紹清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請以附表之方式呈現)。如遺產範圍內有不動產,應自行辦妥繼承登記,並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請勿遮隱)。
㈡原告應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表及分割方法」,並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依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按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例,計算分割遺產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應繼分比例乘以遺產價值),又遺產中若有不動產,該價額應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計(即該不動產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如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課稅現值為依據),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後一併繳納之。如已獲得全體繼承人同意為一部遺產之分割,另應提供依據。
㈣原告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