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玄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零點肆陸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玄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4615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5月19日出所,並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交查卷第21頁,本院卷第9至25頁)。又被告本件於112年4月17日9時、1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因而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22號予以簽結等情,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及112年6月14日檢察官簽呈等件在卷可稽(毒偵卷第119頁)。
(二)又上開案件所扣案之晶體1包(驗前毛重0.468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73公克,驗餘毛重0.4615公克),經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5月11日慈大藥字第1120511069號函附鑑定書附卷足佐(毒偵卷第125頁、第129頁),堪認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復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自應連同查獲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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