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2號反請求原告 吳旻潔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 鄭諺鍠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惟查本件關於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10,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2,678元,反請求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900元,尚不足新台幣41,77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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