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157號
原   告  陳國華
被   告  林煒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三月二日下午四時二十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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