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59號原告 詹宜菁 被告 梁易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6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李建慶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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