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玟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玟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玟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玟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吳玟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犯案類型雷同,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衡諸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受刑人吳玟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次)│(3次)│├────────┼───────────┼───────────┼────────────┤│犯罪日期│106.6.14│106.6.12-106.6.14│106.6.12-106.6.14││││(2次)│(3次)││││││├────────┼───────────┼───────────┼────────────┤│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偵字│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少連│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少連││年度及案號│第3284、3805號│偵字第67號等│偵字第67號等││││││├───┬────┼───────────┼───────────┼────────────┤││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37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75號等│108年度上訴字第975號等││││││││├────┼───────────┼───────────┼────────────┤│事實審│判決日期│106.11.7│108.8.20│108.8.20│││││││├───┼────┼───────────┼───────────┼────────────┤│確定│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37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75號等│108年度上訴字第975號等││││││││判決├────┼───────────┼───────────┼────────────┤││判決確定│107.7.12│108.9.17│108.9.1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97號│2414號│2414號││││發監│發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