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全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全聲字第295號聲請人 陳玟秀 相對人 李傑齡 代理人 温思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傑齡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就本案債
權起訴,惟查命假扣押之法院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310號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自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之,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