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6月13日犯搶奪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15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45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前揭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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