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三九號
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伍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中華民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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