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富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富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富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游富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11號裁定,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受刑人於103年10月15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執行筆錄在卷足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受刑人游富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3.02.05│102.07.23│102.07.2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909號、103年度毒│第6014號│字第1181號│││偵字第171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657號│102年度訴字第993號│103年度簡上字第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4.21│103.01.20│103.03.31│├─┼──────┼──────────┼──────────┼──────────┤│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657號│102年度訴字第993號│103年度簡上字第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5.13│103.04.10│103.03.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841號│第3752號│第3854號│└────────┴──────────┴──────────┴──────────┘┌────────┬──────────┬──────────┬──────────┐│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2.05.19│102.05.19│102.06.0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014、7138號│第6014、7138號│第6014、713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8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8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6.12│103.06.12│103.06.12│├─┼──────┼──────────┼──────────┼──────────┤│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87│103年度台上字第2887│103年度台上字第2887││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8.20│103.08.20│103.08.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660號│第4660號│第4660號│└────────┴──────────┴──────────┴──────────┘┌────────┬──────────┬──────────┬──────────┐│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2.06.01│102.05.16│102.05.1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014、7138號│第6014、7138號│第6014、713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8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8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6.12│103.06.12│103.06.12│├─┼──────┼──────────┼──────────┼──────────┤│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87│103年度台上字第2887│103年度台上字第2887││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8.20│103.08.20│103.08.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660號│第4660號│第4660號│└────────┴──────────┴──────────┴──────────┘┌────────┬──────────┬──────────┬──────────┐│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2.05.25│102.06.26│102.05.1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014、7138號│第6014、7138號│第6014、713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8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8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6.12│103.06.12│103.06.12│├─┼──────┼──────────┼──────────┼──────────┤│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87│103年度台上字第2887│103年度台上字第2887││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8.20│103.08.20│103.08.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660號│第4660號│第4660號│└────────┴──────────┴──────────┴──────────┘┌────────┬──────────┬──────────┬──────────┐│編號│13│1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2.05.22│102.06.0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014、7138號│第6014、713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8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6.12│103.06.12││├─┼──────┼──────────┼──────────┼──────────┤│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87│103年度台上字第2887│││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8.20│103.08.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660號│第4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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