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中「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部分,應更正為「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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