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7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能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3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能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能勇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卷7頁),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判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附表編號3至
9所示之罪,亦經本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部分附表中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連彩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1年1月│││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4日│107年8月14日│││││├────────┼─────────────────────┼──────────┤│││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3、154號│第6480、7629、7630號││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3││││89、1977號及108年度││││偵字第789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4號│108年度訴字第93號││事實審│││108年度交易字第84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27日│108年6月17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4號│108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84號││├────┼─────────────────────┼──────────┤││判決│108年3月22日│108年7月18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92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編號1至2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第3199號(編號3至5│││已執行完畢)│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107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480、7629、7630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389、││年度案號│1977號及108年度偵字第789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3號││事實審││108年度交易字第84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17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84號││├────┼────────────────────────────────┤││判決│108年7月18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99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編號3至5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第3200號(編號6至8│││月│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險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7月│││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9月20日│107年9月25日│108年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480、7629、7630號、│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389、1977號及108年度偵字│字第250號│││第789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3號│108年度訴字第335號││事實審││108年度交易字第84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17日│108年6月25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3號│108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84號│││├────┼─────────────────────┼──────────┤││判決│108年7月18日│108年7月27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00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編號6至8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第3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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