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8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890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一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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