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1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玖仟參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