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36號
原   告 長榮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仁
被   告  林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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