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92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楊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劉暄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府│100年2月11日│48,554元│0000000│││││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