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833號債權人 盧君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志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志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本院增梅111年度司執字第9669號強制執行程序中,完整之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影本,暨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請提出送達回執)。
三、重新提出影印清晰、字體適中之營業讓渡契約書影本。
四、001425號催告函之「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