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彰簡字第602號
原   告  謝碧霜
被   告  何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08年度附民字第139號),本院本於被告對
於訴訟標的之認諾,於民國110年1月5日分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
訴訟費用(除和解部分外)由被告負擔3分1。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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