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65號
104年度易字第32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勝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合併審理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65號
104年度易字第32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勝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合併審理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