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搶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被判處罰金新台幣五萬元,應併予執行,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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