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61號
原   告 百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燕
訴訟代理人  邱學思 律師
一、上原告與被告 王微鈞 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
  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