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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