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2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法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EtienneGad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閃電咖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5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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