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71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茹薰
丁志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人華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2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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