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367號
債權人 葉士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建逸 、 林軍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向債務人林軍綾請求之所依據之原因與事實(台端所引用之「最高院關於《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規,非我國法規)。
二、台端向債務人李建逸請求之金額,已於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和解成立,並製作完成和解筆錄,則再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為何?
三、相對人李建逸、林軍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