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13號聲請人宏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遠 相對人得力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宇喬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111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年利率│備考││││︵新台幣︶│︵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106年10月3日│1,500,000元│1,500,000元│106年10月15│106年10月15日│CH-NO-576726│6│││││││日│││││├──┼───────┼───────┼────────┼──────┼──────────┼───────┼───┼───┤│002│106年10月3日│1,500,000元│1,500,000元│106年10月31│106年10月31日│CH-NO-576727│6│││││││日│││││├──┼───────┼───────┼────────┼──────┼──────────┼───────┼───┼───┤│003│106年10月3日│1,500,000元│1,500,000元│106年11月30│106年11月30日│CH-NO-576728│6│││││││日│││││├──┼───────┼───────┼────────┼──────┼──────────┼───────┼───┼───┤│004│106年10月3日│1,000,000元│1,000,000元│106年12月15│106年12月15日│CH-NO-576729│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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