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再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23號再審原告 盧映潔 再審被告 陳慈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蔡明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