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 郭建中 被告A01年籍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B01年籍地址詳卷被告C01年籍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D01年籍地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8,1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麗緞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建物門牌權利範圍財產價額(新臺幣)1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公同共有918/10000土地面積255㎡×公告土地現值47,300元/㎡×918/10000=1,107,246元2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5樓(含共同使用部分同小段995建號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213/10000)公同共有1/1建物課稅現值190,900元合計1,298,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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