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號聲請人 王士榤 上列聲請人王士榤因與相對人 陳良 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士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釋明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
二、請補本票原本一件(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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