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52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零玖佰壹拾伍元及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貳佰貳拾捌元及新臺幣柒仟貳佰叁拾伍元,與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相對人於93年3月31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5萬元整,其中64萬元(信貸一)為消費借款,1萬元(信貸二)為循環動撥額度,約定於100年3月31日清償,利息分別按年利率8.88%、16.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本息屢經催討皆未清償,經打銷呆帳後債務人自行還款27681元,充抵(信貸一)95年5月10日起至95年12月20日止之利息,並立有計算書可稽。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2.相對人於93年3月31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信貸三)整,約定於98年3月3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5年5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3.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5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淑慧│95年12月2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8.88%│││520915││起│││││元│││││├──┼───┼─────┼──────┼──────┼───────┤│002│新臺幣│李淑慧│95年5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130228││起│││││元│││││├──┼───┼─────┼──────┼──────┼───────┤│003│新臺幣│李淑慧│95年5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9.99%│││72351││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淑慧│96年1月2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0915││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淑慧│95年6月11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0228││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李淑慧│95年6月11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2351││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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