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3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337號原告 葉斯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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