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交上字第2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交上字第2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交上字第219號上訴人 邱清源 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丞邦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之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張丞邦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張丞邦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郭銘禮法官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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