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58號聲請人台灣米其林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行健 上聲請人台灣米其林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紙。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58號聲請人台灣米其林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行健 上聲請人台灣米其林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紙。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