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再寶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再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因本件受刑人羅再寶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羅再寶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1月起至同年2月間│97年3間月起至99年6月│93年6月間起至95年8月│││止│間止│間止│├──────┼──────────┼──────────┼──────────┤│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28275號│第18600號、第18606號│第18600號、第1860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實│判決字號│100年度簡字第224號│101年度訴字第2569號│101年度訴字第2569號││事├────┼──────────┼──────────┼──────────┤│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11日│102年2月1日│102年2月1日│├─┼────┼──────────┼──────────┼──────────┤│確│法院│同上│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判決字號│同上│102年度台上字第3042│102年度台上字第3042││決│││號│號││├────┼──────────┼──────────┼──────────┤││確定日期│100年6月7日│102年7月26日│102年7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360號│第8802號(編號2-3定│第8802號(編號2-3定││││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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