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和解筆錄原告 莊明憲 被告 劉人豪 上開當事人間112年簡上附民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12年2月15日上午11時12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侯弘偉法官胡家瑋書記官簡雅文通譯陳怡安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莊明憲到被告劉人豪到和解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整,其中5萬元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16日下午2時許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凱旋派出所給付,其餘5萬元部分,自112年6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5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同意給予被告刑事案件(即111年度簡上字第373號)緩刑,上開給付部分,並同意作為給予被告緩刑條件。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朗讀認無訛始簽名。
原告莊明憲被告劉人豪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簡雅文審判長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