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06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下午四時許,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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