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06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下午四時許,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李玉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06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下午四時許,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