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浚品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1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浚品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浚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869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固否認犯行,惟經證人即共同被告 李言治 、證人 蕭雁心蕭德財蕭宏凱 證述明確,並有數位證物蒐證報告及被告李言治扣案物品目錄表、現場相片、手機通聯紀錄、微信對話紀錄、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足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第3項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被告為規避審判及因刑度甚重,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惟本院審酌被告販賣毒品之態樣及次數,認予被告新臺幣20萬元具保即可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並限制住居,惟因被告覓保無著,嗣經本院認被告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06年6月
7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自同年9月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嗣自同年11月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屆至,被告及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固請求略以:被告父母罹患重病且乏人照顧,又被告近來受法院判決離婚,須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始能取得探視權,因而受返家照顧與出外工作之拘束,又因被告有固定之住居所,均堪以認定被告無逃亡之可能。另本案業已辯論終結,又經宣判並送達判決書予被告在案,相關人證與書證均已調查完畢,因而被告並無串證或滅證之虞。復參以被告對於本案整個聯繫毒品之過程業已承認,僅否認有營利意圖,足以認定本案並無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查,被告固以前詞置辯,然本案業已宣判,認被告確有販賣毒品犯行,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被告亦於106年12月20日提起上訴,本案尚未確定,被告臨此重刑,仍有畏罪逃亡之可能,是本院認被告上述逃亡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另所謂羈押之必要性,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者為準據,而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已如前所述,則本案上訴至二審之訴訟程序,尚有因被告逃亡而無法順利進行之可能,故本院認具保之方式無法等同羈押處分確保被告到庭之效果,難以擔保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從而,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之原因與羈押之必要均俱存在,應自107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何玉鳳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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