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02號原告 徐燕美 訴訟代理人 姜震 律師複代理人 陳薏如 律師被告 徐林月皓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被告 徐藍增
徐嘉穗 徐明鈺 徐玉容 徐藍弘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洪明媚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編│爭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號││││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編│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造不爭執出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法││號│││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