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2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關宇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沈聿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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