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9號

聲請人 鄭金禮鄭詹月里 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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